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配齐建强基层党务工作队伍,提升学校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冀组字〔2018〕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职组织员岗位设置
组织员是专门从事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和基层党建工作的党务工作者,每个系部党组织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
专职组织员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3年。
二、专职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优先选拔政治素质好、党性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熟悉党务工作的干部担任专职组织员。专职组织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党性原则强,积极落实校党委的决策和部署。
(二)具有履职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政策把握力和执行力,善于做思想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文字功底较好。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己,工作严谨,勤奋敬业,团结同志,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保密意识。
(四)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
三、专职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专职组织员是各系部基层党建有关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指导党支部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协助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做好外单位发展党员来人来函政审调查的接待办理工作。
(二)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指导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要求、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协助组织好党员集中教育和培训,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做好党员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协助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协助做好党内监督有关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党员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开展党内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协助做好基层组织建设相关工作。协助系部党组织落实好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推动落实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协助做好系部党组织会议的组织工作,起草有关计划、总结、通知、制度等文本,管理好相关工作文档和资料;协助落实基层党组织设置及按期换届有关要求,指导党支部做好支部委员会的调整和增补;开展党建研究,总结和推广优秀经验,梳理和分析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供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信息的维护。
(四)协助做好师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工作。协助系部党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协助开展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理论宣讲、理论研究等工作;协助做好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文化建设、网络舆情管理;协助报送与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动态信息和新闻宣传稿件。
(五)做好学校党委和系部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专职组织员选任程序
(一)个人报名:各系部符合专职组织员岗位任职条件的教工自愿报名,填写《专职组织员推荐审批表》,交所在系部党支部书记;
(二)基层党组织推荐:系部党支部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任职资格条件研究提出审议推荐意见,报学校组织人事处;
(三)组织考察:组织人事处按照任职条件对各党支部推荐人选进行严格审核,征求纪检部门意见,提出选任意见报学校党委审议。
(四)党委审批:学校党委研究确定选任结果,正式发文任命。
五、专职组织员管理
(一)专职组织员实行学校和系部党组织双重管理。组织人事处负责指导系部党组织做好组织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系部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专职组织员的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系部党组织要全力支持、主动关心专职组织员工作,原则上坚持专职专岗、专责专用,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为其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系部党组织班子要统筹好党建和思政工作力量,就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班子成员、支部书记、专职组织员、辅导员等的工作协同机制,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二)专职组织员培训纳入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原则上,专职组织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校级培训。组织人事处、党校负责开展专职组织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轮训,着重提高专职组织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实行专职组织员例会制度。例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召集。通过例会部署近期工作、开展日常培训、增进业务交流、沟通有关情况,增强专职组织员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四)实行专职组织员述职评议制度。组织人事处于每年年中举办述职评议会,专职组织员就个人学年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并接受测评。评议结果反馈给系部党组织,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五)实行专职组织员考核制度。专职组织员的年度考核由所在系部党组织负责,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专职组织员的任期考核由组织人事处和所在系部党组织共同组织实施。任期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任期考核不合格的,则不应继续担任专职组织员。
不断优化专职组织员的考核评价方式,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难以胜任专职组织员岗位工作或工作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终止聘用。
(六)专职组织员因学校工作需要提前结束任期的,经系部党组织申请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批。
原则上,专职组织员首个任期结束前不得申请转岗。
(七)落实专职组织员保障激励机制。专职组织员在学校选任中层干部时优先考虑。按照《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专职组织员可参照管理人员副科级奖励性绩效标准执行,也可依据个人意愿参照专任教师岗位奖励性绩效标准执行。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邯郸幼专专职组织员推荐审批表
中共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