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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3-04-20 11:00:14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自20234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上级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体教职工。以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兼职教师、劳务派遣人员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师德考核要贯穿教职工管理和职业发展的全过程。各单位(部门)在教职工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方面的考察考核,要坚持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首要依据,实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


    第二章  考核组织保障

    第四条 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考核工作,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师德建设工作,健全完善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各单位(部门)分工负责的考核工作机制。各单位(部门)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意见和考核档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六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如下基本规范: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十)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七条 师德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八条 师德考核为年度考核,一般与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周期同步。教职工进校工作时间不满一个考核周期的,参照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在工作岗位做出突出成绩,深受师生赞誉,在较大范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上不超过本单位(部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

    (二)遵守师德规范,完成岗位工作,未有师德违规行为,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师德考核“不合格”等次,且其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评定为“不合格”: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及其他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

    6.索要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8.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师德考核程序

    (一)师德考核工作由各单位(部门)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开展。

    (二)考核采取教职工个人自评和单位考评相统一,可采取个人自评、同事互评、学生测评、综合评议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各单位(部门)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由党政联席会讨论自行确定。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议结果,确定师德考核意见和考核档次,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汇总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各单位(部门)的师德考核意见和档次,应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公布。对拟确定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应告知当事人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对教职工本人意见,应认真听取并复查和集体研究,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经教职工签字确认后,存入教职工个人档案。

    (五)对本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教职工,可向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调查复核后向师德建设领导小组报告,由学校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职工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学习进修、评奖评优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在师德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教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薪级档次和享受各种待遇;凡在师德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教职工在参加学校有关奖励获荣誉称号的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一)当年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且视情况轻重在2-5年内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连续两年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的,在给予上款处理的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在给予上款处理的同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问题处理期满后根据当事人现实表现及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师德标兵,省级、市级师德标兵推荐人选从校级师德标兵中产生。


    第六章  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管理与监控教师师德情况,及时发现不良倾向与问题,有违反师德规范的,及时向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学校党委以师德年度报告、抽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建设和监督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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