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自2023年4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体教师。
第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学校成立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党政办公室、纪委、组织人事处、党群工作部、工会以及教学科研、学生工作部门等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组织人事处,负责协调、监督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确定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部门,审议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组织人事处负责开展师德师风督导检查,协调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具体实施,建立教师师德失范处理档案。
各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教师进行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监督,预防排查师德失范风险,妥善处理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发现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材料,应当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核查。经初步核查,认为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撰写《初步核查报告》,交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请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具体调查部门。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未能提供书面材料的;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三)不属于师德师风问题的。
第九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分类调查认定原则。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由科研处牵头负责;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群工作部牵头负责;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牵头负责;涉及师生关系的,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
第十条 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教师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教师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教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的有关规定,提出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建议,交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请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视情况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 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6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对教师的处理决定期满后,由学校根据当事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十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材料、调查结论、处理决定、复核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等均由组织人事处备案,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系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与学校存在聘任关系的兼职教师、劳务派遣等人员,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期间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河北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