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促进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任务导向、注重实绩、科学考评、奖惩结合。
二、考核对象
在编在岗教职工(不含科级以上干部)。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根据教职工所在岗位不同,具体考核内容有所侧重:
(一)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侧重完成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教学改革方面的贡献和培养青年教师的情况。
(二)党政管理岗位人员:侧重对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创新意识、工作业绩、廉洁自律和师生满意度的考核。
(三)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侧重围绕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所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工作实际中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四)工勤岗位人员:侧重对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各单位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按以下比例控制:
1.单位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其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7%以内;
2.单位年度考核为良好等次的,其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4%以内;
3.单位年度考核为一般等次的,其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以内;
4.单位年度考核为较差等次的,不再分配优秀等次指标。
(三)凡当年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个人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1.擅自离岗(含旷工)7天及以上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2.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3.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或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4.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
5.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当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师德考核不合格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五、考核组织
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党组织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负责对本单位科级以下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进行考核。各考核工作小组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7人以上)组成。
六、考核程序
(一)教职工根据本人考核年度的工作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自我总结,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考核工作小组组织本单位教职工个人述职(可以党支部或处室为单位进行),并进行民主评议和综合测评打分;也可结合部门性质和被考核人员岗位特点,邀请有关系部、处室的工作人员参与评分。
(三)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工作小组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限内,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向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反映,相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结果。
(五)考核工作小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应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签名。教职工个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六)考核工作小组填写《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本单位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将考核结果提交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组织人事处将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七、特殊情况的说明
(一)由上级单位委派的挂职、下基层锻炼、精准扶贫驻村工作组人员的考核,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学校安排的挂职或下基层锻炼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对见习或试用期未满人员,应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其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调配工作岗位的依据,但不确定等次。
(四)对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予以告诫,告诫期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受政纪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七条规定执行。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参照中共河北省纪委机关、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务员局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执行。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七)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八)调入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由所在单位在征求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九)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或出国探亲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定等次。
(十)单位派出的学习、培训人员,由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十一)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原单位每年或创新创业期满应到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将其在创新创业单位的综合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新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二)其它特殊情况,由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或请示上级人事部门后进行确定。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1.一年内不晋升职务;
2.不晋升薪级工资,减发或不发绩效工资;
3.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三)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1.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2.一年内不晋升职务;
3.不晋升薪级工资,减发或不发绩效工资;
4.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5.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6.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条款如与上级最新文件精神不一致,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