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编制外临时代课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代课教师的聘用管理,确保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代课教师,是指经学校同意、按程序聘用的与学校无人事关系的校外人员担任学校临时代课教师。
第三条 聘用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相应学科或课程的教学工作能力,专业基础扎实。
(四)年龄应年满18周岁,男性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性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所安排的教学任务。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聘用原则
(一)按需聘用。在编在职专任教师人均周纯课时超过 12课时的系部,可聘用临时代课教师;课程教师紧缺的,可聘用临时代课教师。
(二)合同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学校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协议。第三方公司与临时代课教师签订协议,临时聘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教学系(部)申请。由教学系(部)在接到教学任务后 5个工作日内提出聘用临时代课教师计划,填写《临时代课教师聘任审批表》。
(二)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审核各系(部)聘用临时代课教师职数。
(三)组织人事处审核。组织人事处根据聘用条件,对拟聘用的临时代课教师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四)校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汇总审核后,报分管教学和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签订聘用合同。临时代课教师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合同,人事关系隶属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由教务处根据需要分派至相应系(部)工作。
第六条 临时代课教师的职责
(一)承担系(部)安排的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并按照学校各主要教学环节基本要求,认真完成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期末监考、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试卷分析等工作。
(二)参加系(部)或教研室安排的教研活动。
(三)中途不得随意请人替代。如因特殊情况本人请假确需请人替代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管理与考核
(一)临时代课教师聘期为一个学期。
(二)临时代课教师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系(部)负责,教务处和人事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有关部门应根据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对临时代课教师进行日常教学督查管理。
(三)系(部)和教务处每月对临时代课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按合同规定计发代课津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临聘专任教师所在教学系(部)每月5日前实际承担课时量报送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汇总后转送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按月发放报酬。
第八条 临时代课教师待遇
薪资报酬按照实际承担课时量支付,不含教案等其他折算项目。具体标准为:
本科学历50元/课时
硕士研究生学历70元/课时
博士研究生学历100元/课时
第九条 其他说明
原曲周分院、大名分院临时外聘人员薪资待遇仍按纳入幼专统筹管理前标准执行,根据本人意愿也可参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