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15〕18号)精神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我校教职工凡未列入国家、省或学校计划,通过各种渠道申请自费出国(境),包括自行对外联系出国(境)留学、参加会议或探亲访友、旅游、定居等,都属于因私出国(境)管理的范围。
二、审批程序
组织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报备工作。
凡申请出国(境)人员,需填写《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组织人事处审核,报部门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呈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学校领导批准后,到组织人事处登记备案,签署《邯郸市因私出国(境)纪律承诺书》(附件2),领取证件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出国(境)留学、参加会议的需另提交国(境)外邀请信(非汉语信函需另附中文翻译材料)及学习计划或教学任务书。
三、出国(境)前管理
(一)中长期(3个月及以上)因私出国人员,出国行程确定后,在离校前需到组织人事处登记并签订相关协议。
(二)长期(12个月及以上)因私出国(境)人员,出国前须与学校结清财物关系,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三)到国(境)外定居人员,必须在出国(境)前办理辞职和离校手续。
四、回校后管理
(一)短期(3个月以内)和中长期出国(境)人员应于回校后一周内到组织人事处报到,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出国(境)留学人员回校后须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后才能再次提出出国(境)留学申请。
五、出国(境)人员待遇
中长期因私出国人员待遇按出国前所签协议执行,短期出国人员待遇按学校《教职工考勤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六、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严格控制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等,一般应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内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内因私出国的,根据学校《教职工考勤办法》规定按照事假进行处理,出国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出国前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做好工作交接。
(二)严格管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
1.组织人事处对全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2.教职工只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但暂不出国(境)的,要在获得证件后7日内上交本单位。
3.教职工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7日内将所持证件交由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
4.如因私出国(境)证件在有效期内遗失的,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向学校提交书面说明,并按公安机关相关要求办理声明及补办等手续。
5.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反馈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情况。如已办妥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但因故未能成行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及组织人事处报告,并将证件交回本单位。
6.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时限上交或拒不交出证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三)严格审查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
1.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等重要岗位的教职工要从严把关。
2.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
(四)严肃查处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违规行为
1.不准隐瞒身份或以虚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2.不准在异地或外单位申办因私出国(境)手续。
3.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行程。确需更改的,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处报告。
4.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
5.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
6.不准在国(境)外以共产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7.应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的,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准按因私渠道办理相关手续。
8.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理。
七、其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上级政策变动涉及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
附件:
1.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邯郸市因私出国(境)纪律承诺书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