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规章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聘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3-06-21 14:22:24

    中共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新聘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聘用人员。对试用期有特别约定的引进人才,按约定执行;引进人才试用期考核没有特殊约定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不予提前转正。

    第四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应当按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


    责要求,在聘用岗位工作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学校和用人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新聘用人员培养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新聘用人员进行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廉洁工作等方面培养,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六条 新聘用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学校和上级组织安排的培训。包括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河北省教育厅岗前培训、河北省辅导员岗前培训等。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学校和用人部门(单位)共同对试用期内的新聘用人员进行管理。

    新聘用人员按所聘岗位职责完成的相关工作情况,作为试用期考核的依据。各类岗位职责按照学校及部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试用期内,若新聘用人员申请辞职,个人应提前3天提交离职申请,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校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试用期内发现新聘用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1.对思想政治上不合格的及出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按《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定义执行;

    2.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3.在参加学校招聘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隐瞒信息及违纪违规行为的;

    4.本人提供的应聘材料或档案存在虚假情况的;

    5.本人与原单位劳动合同未解除或存在劳资纠纷的;

    6.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7.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索要财物的;

    8.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所列情形的;

    9.因个人言论及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类考核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所聘岗位相关的实践经验,采取平时考核与试用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根据新聘用人员岗位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遵守学校校规校纪情况。各用人部门(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及被考核人的岗位性质,进一步细化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由用人部门(单位)负责实施。各部门(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组长一般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考核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实施本部门(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结果、提出是否正式聘用的意见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处理试用期考核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试用期考核包含月度考核、学期考核和期满考核。

    (一)月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日常出勤和遵守学校校规校纪情况。每月由用人部门(单位)组织实施,明确专人负责考核工作。根据日常表现填写《试用期月度考核情况登记表》,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学期考核重点考核师德师风、学生评教等情况。学期考核每学期末进行一次,专任教师由教务处牵头组织,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其他人员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填写《试用期学期考核评价量化表》,综合得分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期满考核全面考核新聘用人员师德师风、履职能力、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

    1.组织人事处在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前一个月布置试用期考核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在试用期满前半个月完成考核。

    2.被考核人进行个人工作总结,填写《邯郸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见习期)考核表》。

    3.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试用期满人员的岗位特点组织专业能力考核:教师岗位人员参加教学能力考核,形式为现场教学;专职辅导员岗位人员参加辅导员能力考核,形式为主题班会;行政岗位人员参加行政管理与服务能力考核,形式为PPT述职。

    4.各用人部门(单位)根据新聘用人员试用期的综合表现,结合月度考核、学期考核和专业能力考核情况,经本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明确提出试用期满考核是否合格,并出具试用期考察意见。

    5.考核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小组成员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6.新聘用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对考核结果提出复议申请,各部门(单位)考核小组作出答复;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向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7.各部门(单位)根据新聘用人员的个人总结、组织考察情况,撰写考核材料。考核材料主要内容包括:新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考核方法和程序;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情况、工作表现、工作实绩、适应岗位任职要求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用人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的考核结果、是否正式聘用意见等。连同新聘用人员《考核表》报送组织人事处。

    8.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应解除聘用合同的,部门(单位)考核小组必须有专门的书面报告,详细报告理由及依据。

    9.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材料、考核结果、正式聘用意见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新聘用人员是否正式聘用。

    第十四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五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4.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六条 新聘用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2.试用期内,根据综合表现,部门(单位)确定为不符合所聘岗位要求的;

    3.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旷工1个工作日及以上,或未经单位批准擅自出国(境)的;

    4.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或者给国家和学校的利益造成损失,或引起其他不良影响的;

    5.不遵守工作纪律,不服从部门(单位)管理和工作安排的,扰乱工作秩序的;

    6.违规兼职兼薪,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未经批准兼任学校以外工作的;

    7.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

    8.月度考核有一次及以上不合格的或学期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

    第十七条 新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2.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4.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用与解聘

    第十八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且用人部门(单位)提出正式聘用意见的,予以正式聘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并确定相关待遇;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用人部门(单位)提出不予正式聘用意见的,在调查核实后,经学校研究后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在作出解除聘用合同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通知新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 新聘用人员被解除试用期协议及聘用合同的,自学校做出解除聘用合同决定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 解除聘用合同后,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及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转移。

    第六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是教职工聘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建设高素质教职工队伍的根本需要,各部门(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原则上不变更聘用合同、调整岗位,一般不安排、不参加学校规定以外的离岗脱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借考核工作打击报复,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漏报考核结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并报请学校同意,由人事部门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上级对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23619


    上一篇: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下一篇: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