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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3-05-06 09:22:39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中层干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党管干部;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二、考核对象

    全校中层干部。

    三、考核内容和等次标准

    ()考核内容

    1.德: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情况;

    2.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培训的情况;

    3.勤: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4.绩: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效益、作出的贡献等情况;

    5.廉:廉洁自律情况。

    ()考核等次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评价满意度高。

    2.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评价满意度较高。

    3.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评价满意度一般。

    4.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四、考核程序与方法

    ()撰写个人述学述职述廉述法报告。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撰写述学述职述廉述法报告。按照时间要求,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纸质和电子版报告。

    ()群众评价。各内设机构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本单位(部门)全体员工对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组织学校中层干部进行互评。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评价。

    五、考核等次的确定

    1.被考核人员的综合得分=30%×群众评分+40%×中层干部评分+30%×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评分。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综合得分高低排序拟定考核等次,提交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2.个人综合得分排名在前35%,且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班子成员中1名中层正职和1名中层副职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其他人员按得分高低排序评为优秀等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不超过中层干部总数的15%

    3.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等次不是优秀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4.领导班子考核被确定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5.群众评价、中层干部评价、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评价其中一项优秀和合格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达不到三分之二的,评为基本合格等次;达不到三分之一的,评为不合格等次。

    6.除确定为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7.考核当年为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可以提高一个等次。

    六、公示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优秀等次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内,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以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反映人反馈调查结果。

    七、反馈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单位(部门),中层干部本人应在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八、考核结果的运用

    ()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中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具有晋升职务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提拔任用。

    ()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竞聘高一等级岗位,不晋升薪级工资,减发或不发绩效工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中层干部,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一年内不晋升职务或竞聘高一等级岗位;不晋升薪级工资,减发或不发绩效工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免职解聘。

    九、特殊情况的说明

    ()年内职务有变动的,在现单位按现职务进行考核。任现职时间不满三个月的,由原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挂职、下基层锻炼、驻村工作队等服务基层的中层干部考核,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或出国探亲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不定等次。

    ()学校派出学习、培训的,由学习或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情况,正常进行考核。非学校派出,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的中层干部,外出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受党政纪处分和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的中层干部考核,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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