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024年5月6日修订)
根据邯郸市政府办公厅《邯郸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邯政办〔2014〕95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人才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教人〔2017〕38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按劳取酬、优绩优酬;
2.分类管理、统筹兼顾;
3.责利统一、公平公正;
4.程序规范、操作简便;
5.总量控制、提高效率。
二、实施范围
我校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及比例
1.按照财政部门拨付给学校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依据学校分配实施方案,进行全额分配。根据学校财力情况,适时向上级审批部门申请提高绩效工资总量。
2.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两部分,统筹部分约占奖励性绩效总额的25%,包括专项奖励、科研绩效、兼职干事绩效、班主任绩效等;日常部分约占奖励性绩效总额的75%,根据岗位级别和工作量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分配与发放
(一)人员分类及奖励性绩效总量分割方法
1.全校享受奖励性绩效人员分为两类:
第一类:专任教师。
第二类:非专任教师(包括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辅导员)。
2.按照人员类别,日常部分奖励性绩效分为两大块:专任教师奖励性绩效定额拨付到系部,由系部进行二次分配;非专任教师奖励性绩效由学校统一核定岗位标准,各单位(部门)按照核定标准发放。
3.教学系部、其他部门奖励性绩效总量分割方法采用“加权平均值法”。
全校扣除统筹部分后的奖励性绩效年总量设为M,教学系部奖励性绩效年总量为M1,其他部门奖励性绩效年总量为M2。
M=M1+M2,分割方法如下:
M1=M/全体人员系数加权总值×专任教师系数加权总值;
M2=M/全体人员系数加权总值×非专任教师系数加权总值。
*全体人员系数加权总值:全体人员岗位权重系数之和。
*专任教师系数加权总值:专任教师岗位权重系数之和。
*非专任教师系数加权总值:非专任教师岗位权重系数之和。
4.各类人员权重系数
专任教师岗位权重系数见下表:
岗位等级 | 教授 | 副教授 | 高级 讲师 | 高职高专讲师 | 中职 讲师 | 高职高专助教 | 中职助理讲师 | 试用期 |
权重系数 | 1.9 | 1.7 | 1.6 | 1.4 | 1.3 | 1.1 | 1.0 | 0.9 |
非专任教师岗位(管理、教辅、工勤、辅导员)权重系数见下表:
岗位 等级 | 正处级 | 副处级 | 科级党委委员 | 正科级 | 副科级 | 三级员 | 二级员 | 一级员 | 初级员 |
权重 系数 | 2.0 | 1.8 | 1.6 | 1.5 | 1.4 | 1.2 | 1.1 | 1.0 | 0.9 |
*管理、教辅、工勤和辅导员中,非领导岗位人员按具有的职称资格、技术等级或工作年限享受待遇。初级员指具有干部身份的办事员或初级工;一级员指具有干部身份工作满1年的干事或具有助理级职称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专职辅导员或工勤岗位中级工、高级工;二级员指具有干部身份工作满7年的干事或具有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专职辅导员或工勤岗位技师;三级员指具有干部身份工作满15年的干事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专职辅导员或工勤岗位高级技师。
(二)教学系部奖励性绩效分配办法
1.学校设定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和最高教学工作量,每名专任教师在自然年度内授课应不少于260课时,最高不超过700课时。教学工作量计算方式依据《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专任教师教学任务量低于260课时的,扣发当年度全部奖励性绩效;超过700课时的,超出部分不再享受奖励性绩效。
2.学校以22元/课时为标准,依自然年度内系部总标准课时数和专任教师岗位权重系数,核算系部奖励性绩效总额,打包给各系部,由本系部在核定额度内根据实际教学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三)其他部门奖励性绩效分配办法
非专任教师奖励性绩效由学校统筹管理,组织人事处每年根据各部门奖励性绩效总额核定一次各岗位奖励性绩效标准。各部门根据岗位标准,结合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按月造表,组织人事处汇总、报批,每年由财务处集中发放一次。
五、专项奖励
1.对学校重点工作,以及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专项工作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奖励由预留的专项奖励支出。以上各项奖励经分管校领导提名,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
2.为鼓励教师承担各类教研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编著教材(专著)、获评教研科研成果奖项、承担横向课题等,按照《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研科研奖励办法》发放额外奖励性绩效,奖励由预留的统筹部分支出。
六、其他有关规定
1.聘用在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含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助教、助理讲师),每年要承担不低于100标准课时且不高于200标准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否则不予聘用专业技术岗位。100课时以内、200课时以上计量不计酬,101-200课时之间部分按职称对应标准发放课时绩效。副科级以上干部兼任辅导员或班主任,计量不计酬。
2.经学校研究批准的兼职干事,按照400元/月标准发放兼职绩效,该绩效从学校统筹管理的专项奖励性绩效中支出。各单位(部门)兼职干事在编制限额内核定,各系兼职干事参照学生人数进行配备,没有学生的教学部参照教师人数进行配备。2023年暂定教学系部配备兼职干事数量如下表:学前教育1系可配备综合干事1名、教学干事3名、学生管理干事3名,基础教育系可配备综合干事1名、教学干事2名、学生管理干事2名,艺术系、体育系、早期教育系、健康服务系、学前教育2系可配备综合干事、教学干事、学生管理干事各1名,思政部、公共教学部可配备综合干事、教学干事各1名。
3.逐步推行专职辅导员制度,按照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未建立专职辅导员队伍的班级,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按照400元/月/1个班、600元/月/2个班、800元/月/3个班的标准发放班主任绩效。班主任绩效从学校统筹管理的专项奖励性绩效中支出,核拨至相应系部,由系部统一安排使用。根据《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兼职班主任一般由45岁以下有评职称需求的青年教师担任。
4.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以及专兼职辅导员、专兼职干事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12个月发放。
5.系部专职组织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管理岗位相应标准执行。
6.所有工作人员在教学工作量绩效、岗位绩效、兼职干事绩效、班主任绩效等奖励性绩效中最多领取2种。
7.为完成学校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确需在工作日以外时间加班的,必须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核定程序。履行手续完备后,可按超工作量核算奖励性绩效。
8.学校和各单位(部门)安排的各类值班工作,属于岗位职责和义务,不发放值班费用。
9.新参加工作人员,入编之前按社会人员代课对待(经费不从奖励性绩效总量中列支),自上级部门批准入编起执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
10.长期病事假人员依据《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试行)》规定执行。
11.经学校批准援藏、援疆、乡村振兴、外派挂职、组织借调、进修学习等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政策发放。
12.聘用在教师系列专技岗位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所承担教学工作量、副科级以上干部兼任辅导员,外聘人员承担教学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以上资金核算后从系部奖励性绩效总量中扣除,纳入学校统筹奖励性绩效部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24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时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切块分割和人员岗位系数每年年初调整一次。
2.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各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标准
2.邯郸幼专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3.关于缓扣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规定
4.邯郸幼专科研绩效考核办法
2024年5月6日
附件一:
专任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单位:元
岗位级别 | 标准课时 | 岗位系数 | 岗位课时金额 | 备注 |
高职高专教授 | 22 | 1.9 | 41.8 |
|
高职高专副教授 | 22 | 1.7 | 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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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高级讲师 | 22 | 1.6 | 35.2 |
|
高职高专讲师 | 22 | 1.4 | 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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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讲师 | 22 | 1.3 | 28.6 |
|
高职高专助教 | 22 | 1.1 | 24.2 |
|
中职助理讲师 | 22 | 1.0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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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 22 | 0.9 |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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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任教师(管理、教辅、工勤、辅导员)
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单位:元
岗位类别 | 岗位级别 | 基础系数 | 系数 | 金额 | 备注 |
非专任教师 | 正处级 | 1000 | 2.0 | 2000 |
|
非专任教师 | 副处级 | 1000 | 1.8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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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任教师 | 科级党委委员 | 1000 | 1.6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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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任教师 | 正科级 | 1000 | 1.5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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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任教师 | 副科级 | 1000 | 1.4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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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任教师 | 三级员 | 1000 | 1.2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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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任教师 | 二级员 | 1000 | 1.1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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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任教师 | 一级员 | 1000 | 1.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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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任教师 | 初级员 | 1000 | 0.9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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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邯郸幼专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教学工作量用于分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本办法中的教学工作量包含授课课时、教案和考务3个方面内容。
三、课时计算方法:一个自然教学班(班容量30-60人)讲授45分钟,并完成规定教学环节工作量视为1个标准课时。二个班级合班上课,1课时量=1标准课时×1.5;三个班级及以上合班上课,1课时量=1标准课时×2。
四、教案计算方法:一个教案算一个标准课时。
五、考务计算方法:一个考务算一个标准课时。其中,命题一套(包括试题答案)记1个考务;考试课监考1场,记1个考务;考试课每阅1个班级试卷(包括成绩登统、成绩录入、试卷分析),记2个考务;考查课考核1个班级(包括成绩登统、成绩录入),记1个考务。补考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课外辅导、实习指导以及各种教学相关奖励等另行规定,通过专项资金予以支付。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三:
关于缓扣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规定
1.工作期间请病事假,当月病事假不超过7天的,每天扣发月度奖励性绩效1/30;8-15天的每天扣发月度奖励性绩效1/15;超过15天的扣发当月全部月度奖励性绩效。
2.迟到、早退每次按月发额的3%扣发,旷工每天按月发额的50%扣发。
3.经学校批准脱产学习、进修等离岗6个月以上者,离岗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调入和引进人员,从聘任新岗位次月起执行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
5.调出、退休人员从离岗次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6.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7.凡被缓聘、解聘、停发工资或拒不履行聘任协议、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8.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人员视程度扣发1-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9.经查实具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取消其当年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资格,并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10.受到党纪或政纪警告及以上处分人员,依据处分类型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直至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1.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者,在被审查期间缓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被司法机关判缓刑、监外执行者,在缓刑、监外执行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2.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